北京时间 8 月 31 日,中国篮协官网公布消息,宣布广厦球员苏禹若在上赛季的 CBA 比赛中,兴奋剂检测 A 瓶结果呈阳性。对此,中国篮协做出了具体的情况说明,并对球员本人和俱乐部相关人员进行了警告处罚。
以下是篮协公告全文
各参赛俱乐部、各赛区:
浙江广厦球员苏若禹在 2015 年 1 月 21 日参加 2014-2015 赛季 CBA 联赛常规赛对阵辽宁药都本溪的比赛后,A 瓶检查结果呈特定刺激剂(甲氧那明)阳性。收到阳性通知后,球员本人和浙江广厦俱乐部依照国家体育总局《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》(体科字〔2014〕168 号,以下简称《通则》)的有关规定,向中国篮协和反兴奋剂中心提交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,未申请进行 B 瓶检测,也未申请召开听证会。
经反兴奋剂中心审核,浙江广厦俱乐部提交的材料证明当事人保留了完整的医疗资料,接受兴奋剂检查时,在检查记录单上注明曾使用过 " 复方甲氧那明 ",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。据此认为是《通则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 " 无过错或无疏忽 " 的情形,但该阳性也反应出球员及俱乐部队医还需加强专业知识学习,为此,中国篮协做出如下处罚:
一、给予浙江广厦俱乐部球员苏若禹警告;
二、给予浙江广厦俱乐部队医警告;
三、给予浙江广厦俱乐部警告。
本次事件表明,球员赛前因为风寒感冒、发热咳嗽等症状,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了输液治疗。同时,队医给予 " 阿斯美(复方甲氧那明胶囊)" 等药物辅助治疗,导致了阳性结果。甲氧那明虽未在 2015 年《禁用清单》中明确列出,但属于《禁用清单》S6.b 特定刺激剂类,属于禁用物质。
近年来出现的联赛中球员兴奋剂检查呈阳性的事件,暴露出俱乐部防范兴奋剂的意识缺乏、知识不足。各俱乐部一定要以此为戒,加强对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教育和管理,加强学习,提高预防能力,杜绝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发生。
中国篮协
2015 年 8 月 31 日